保监会宜宾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屏山
宜银保监复〔〕54号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岷江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屏农商行〔〕83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江支行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宜宾银保监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宜宾银保监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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