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护岷江碧水四川境内岷江流域全体中院签订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刘春华)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当天,省法院在雅安举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暨岷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新闻发布会。来自四川境内岷江流域的阿坝、甘孜、雅安、凉山、成都、眉山、乐山、宜宾等8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两家单位的负责人,在会上签订《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通过人民法院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间的协调合作,以及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科研技术单位、相关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为岷江及其流域沿线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护,共护一江碧水东流。

“岷江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关系到整个长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省法院副院长熊琰介绍,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职能、充分发挥环境科研技术机构作用,构建司法机关、科研单位、社会主体的多元协同合作,在立案、鉴定、审判、执行、修复、监督等各个环节,各协作主体协同配合,共同化解生态安全保障中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为岷江及其流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省法院环资庭庭长高峰介绍,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将坚持保护、共建、共享三大原则。严格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科学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得到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公共权益,推动岷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协作,改变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生态系统模式,着眼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流域范围内各地环境资源保护和案件具体情况建立各项协作机制,发挥各单位自身优势,相互配合,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同时,按照信息共享、互动通畅的标准和要求,实现各协作单位贯穿立案、鉴定、审判、执行、修复等各个环节的资源、信息、技术、人员共享,丰富共享的内容和形式,促进环境司法和生态环境保护、修护水平的共同提升。

为保障司法协作落地有效,省法院指导成立了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协作工作的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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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协作内容点击——

案件审理执行协作

重大案件一体处理制度。探索建立跨流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修复的,各协作法院应联系协商,确定由同一个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协同执行制度。对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执行事项,各协作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大要案研讨制度。各协作法院对审理的大要案件,特别是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个案或类案加强受理、立案环节的信息通报,对审判、执行、修复、验收等节点及时开展工作会商和研究讨论,推动建立辖区相对统一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修复标准和裁判尺度。

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修复协作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技术专家库。依托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建立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技术专家库,为环资案件审理、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修复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庭阐明专门问题,各协作单位可共享专家库资源,为流域协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评估鉴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科学技术单位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环境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优势,确保环境司法中环境损害类型、原因、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准确认定。协作法院与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协作机制,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协作工作细则。

环境修复协作机制。在环境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第三方治理新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环境修复技术单位,做到“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协作法院与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建立环境修复技术协作机制,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协作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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