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副教授受邀参加岷江流域ldquo

年9月29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松潘县人民法院承办的岷江流域“8+2”环境司法协作第二次会议在阿坝州松潘县举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红平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阿坝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秦海,阿坝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白玛罗尔伍,松潘县委副书记杨兴荣出席并致辞。乐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秉国,雅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袁彩君到场参加。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法院环资庭负责人、岷江流域8市中院环资审判工作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崇州市法院院长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阿坝州13县(市)法院院长参加会议。沱江流域代表泸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斌应邀出席。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明炬高级合伙人、专家律师陈自强应邀参加了会议。陈自强副教授在论文交流环节点评了三篇优秀论文,并作了《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学术主题报告。

陈自强的学术主题报告共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环境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

陈自强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生态环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环境犯罪的特点,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型犯罪和资源破坏型犯罪,其中环境污染型犯罪是典型的环境犯罪。环境犯罪的本质突出地表现在五个方面:1、环境犯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2、环境犯罪的产生,绝不是人类为了污染环境而污染环境,亦即绝无可能是希望环境污染而积极追求;3、环境犯罪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博弈;4、环境犯罪是对人最基本的生存发展环境权的侵害,具有自然犯的某些特征;5、环境犯罪是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的产物,因此,又具有浓厚的行政犯的特征。

第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

陈自强认为,从环境犯罪的本质出发,可以得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不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如果行为人是希望并积极追求污染环境的结果,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这种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适用同一法定刑,是现代风险刑法的必然要求,在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其他立法例可循。相关案例研究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要证明不是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而污染环境,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即可,无须证明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相关案例研究还表明,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是间接故意构成的。

第三,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陈自强认为,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的特点出发,只能得出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的结论,亦即污染环境罪必须以发生法定的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从刑法理论上看,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都以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才能构成。从刑法规定上看,“严重污染环境的”罪状表述也显示该罪必须造成损害结果。从案例研究看,目前还没有一例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污染环境行为被定罪处刑。

从“两高三部2.20纪要”分析,全文多处使用“放任”亦即间接故意的表述,但同时又认为该罪存在“未遂”情节,值得商榷。

第四,污染环境罪与间接故意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联系与界分

陈自强认为,污染环境罪与间接故意型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事实上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应优先适用污染环境罪。根据“两高三部2.20纪要”——“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说明在特定情况下,法条竞合也适用“重罚优先”的原则。

陈自强指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分则服从总则,总则服从原则的刑法适用一般原理,因此,污染环境罪与间接故意型投放危险物质罪在适用上存在二元结构:以特别条款优先为原则,以重罚优先为补充。

第五,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污染环境罪修改的展望

陈自强指出,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大刑法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污染环境罪做了重大修改:一是将目前的第二档法定刑罪状表述修改为“后果严重”的;二是新增了若干结果加重情形,加重了该罪的法定刑,将目前的法定最高刑七年提高为十五年;三是明确了“重罚优先”的原则。

陈自强认为,目前草案文本是否意味着污染环境罪不再是“结果犯”了,值得探讨。但修改草案明确了若干结果加重情形和“重罚优先”的原则,对于我们将来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有了更加有力的刑法武器,值得期待。

陈自强的主题学术报告受到与会领导和代表的热烈欢迎和普遍好评。会议结束后,许多与会代表就环境资源犯罪相关问题与陈自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探讨。

延伸阅读:

年6月,在岷江流域“8+2”环境司法协作首次会议上,雅安、阿坝、甘孜、凉山、成都、眉山、乐山、宜宾8市(州)中院和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2家科研机构共同签署了《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针对今年长江、黄河洪峰过境引发汛情及森林火灾频发的情况,第二次会议的主题确定为交流探讨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及防汛涉灾相关法律问题,旨在贯彻落实岷江流域“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要求,及时掌握岷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总体情况,继续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影响力;绷紧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安全,为守护好绿色家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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